户用光伏“待解题”:农户、光伏企业如何厘清角色?
户用光伏“遍地开花”,农户、企业参与其中,产生广泛社会和经济效益之余,也滋生出一系列待解问题。
例如,在分布式光伏备案方面,尽管各地正加强监管——有部分省份明确,企业租用农户屋顶的光伏项目,按照工商业管理,采用“分散建设、汇集接入”方式建设——但蓝鲸记者实地调研发现,企业用农户个人名义进行备案的现象仍时有出现。
合作性质,还是租赁性质?
在安徽,有当地人士联系到蓝鲸记者,表示今年10月有光伏企业找到其亲戚,提出用屋顶建光伏,并提供相关户用光伏电站运营合同签约。合同中的企业方为合肥阳立新能源科技公司。天眼查股权穿透显示,该公司目前由华能花凉亭水电有限公司全资持股,而后者是上市公司华能国际(600011.SH)的全资子公司。
合同中约定:“农户使用自有屋顶资源,同意光伏公司在农户自有屋顶建设户用光伏电站。农户提供满足电站建设的屋顶资源,光伏公司进行电站建设,通过全额上网的方式并网,该电站发电获取的售电等收益作为农户和光伏公司的收益以及维持电站的运转所需等费用。农户收益按照组件块数、阶段单价进行计算,阶段单价为第1到25年10元/块/年,乘以组件数量计算得出(阶段单价已包含农户享有部分的发电收益、农户对电站资产的保管收益、国家补贴收益等农户享有的全部收益)”。
合同还约定:“(1)如电站无发电收益,则甲乙双方(农户和光伏公司)均不享受本合同约定的收益;(2)如因第三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发电收益减少且不足以支付合同约定的甲方收益的,甲方可享受的收益以电站实际发电收益为准;(3)如因甲方或乙方原因导致电站收益减少的,则由责任方承担减少部分的收益损失。鉴于第二条约定的农户收益中已包含产品保管收益,农户应做好电站的保管及安全防护工作,确保产品安全并避免损失。如发生产品被盗、人为损坏或灭失情形的,农户应按照产品折旧价格先行向光伏公司予以赔偿;农户向光伏公司赔偿完毕后,可向相关责任方追偿。”
10元/块/年的组件收益价格,是农户可以享受到的“封顶”收益,不随发电收益的增加而增加,却可能因为电站无发电收益、发电收益减少而减少。
对于这样一份合同的性质,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小菊认为,该合同是合作合同,农户享受了发电收益,只是企业基于成本收益考量,将农户部分的收益换算成了一个固定的10元/块/元的价格,合作开发模式双方收益共享那风险也需要共担,非常合理。
但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刘洪章律师认为,“狭义的合作在民法典中称作合伙合同,它和租赁合同最大的区别就是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合同中的光伏公司制定了‘霸王条款’,给农户很低的收益(10元/块/年),却要承担电站被盗、毁损、发电收益下降等可能造成损失的责任,明显权责利不一致。像这种一方收取固定租金(收益)的合同,“我认为就是名为合伙实为租赁”。
记者采访当地农户了解到,屋顶租金根据安装面积、安装耗材等有所变化,但通常每块组件每年收益在10元到30元之间。斜顶由于组件接近瓦片,支架用量少,租金收益相对较多。平顶一般采用加装阳光房设计,支架距地面2米以上,初始投资成本更高,租金收益就较低。
农户备案,还是企业备案?
除了企业与农户的关系是合作还是租赁外,这份合同的另一个关注点在于:备案主体是谁。
合同约定:该电站建设于农户的屋顶,以农户名义备案建设,光伏公司协助农户完成备案、接入及并网等手续,并以农户开设的银行卡作为结算收益卡,未经光伏公司同意,农户不得私下在电网公司更改电费结算账户,不得将该账户挂失或进行任何其他操作,以确保农户的收益,如未经光伏公司同意私自进行账户更换导致无法获取收益的,后果由农户自行承担。
8月26日,安徽省能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分布式光伏规范有序发展的通知》,要求自然人全款购模式户用光伏项目由电网企业代自然人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其他分布式光伏项目由屋顶产权所有人自主选择投资开发企业后,由投资开发企业申请备案。
刘洪章律师认为,备案是一个行政行为,备案的主体并不一定要承担民事责任。但根据安徽省这个最新要求,上述合同中写着以农户名义备案,如果后续光伏企业以用户(自然人)备案就违反了安徽省最新规定,是虚假备案,因为这个合同中农户不是全款购模式。“比如电站发生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要看电站所有权人是谁,在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不能只凭备案人认定责任,但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所有权),可以以备案主体认定。举例,商品房竣工后需要建委的质检站验收备案,如果楼上花盆砸到路人,只是户主负责,和备案人无关”。
丁文磊认为,部分省区要求租用农户屋顶必须按照工商业光伏项目备案,以这种方法阻止户用光伏无序安装,为下一步户用光伏入市做好准备和铺垫。如果该地区已经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那租用农户屋顶投资开发的模式,就不应该以农户名义备案。
金辰股份常务副总裁祁海珅认为,如果户用光伏纳入工商业备案管理,势必会增加它的复杂性,对于光伏企业来说,户用光伏(备案)指标、电网(并网)指标、电压器容量等资源都会转化成生产力,可能会增加企业成本。但随着户用光伏电站建设越来越多,对电网、调峰调频以及电力消纳甚至是发电的数据化、智能化、储能配置等都提出更高的要求,加强对户用光伏备案的管理,规范备案流程,从长远来看对行业发展也是有利的。
摸着石头,亟待规范
近年来,我国分布式光伏装机规模飞速增长。根据国家能源局公布的数据,截至今年9月底,我国光伏新增装机是128.94GW,其中分布式光伏新增装机为67.13GW。
自去年来,河北、河南、山东、浙江、江苏、安徽、江西等十多个省份20多个地市下发了分布式或户用光伏方面的管理政策,大多地区都明确提出企业租用农户屋顶开展的户用光伏项目,以企业名义备案,纳入工商业分布式管理的要求。
西南石油大学光伏产业技术研究院教授俞健认为,个人去备案后续过程中产生纠纷,很容易出现矛盾,特别是万一过几年发电量不达预期的时候。只能政府层面去要求企业统一开发,统一备案,整体便于管理,但过程中需要政府提出政策来支撑,提升企业和农户的积极性,从政策层面优化,比如政策告诉企业过程中不会增加企业过多负担,或者引入保险政策防范可能的损失,不然不同项目的个体性差异会非常明显。
有业内分析人士透露,工商业的电,以及地面电站的电是要参与调峰的,就是在发电高峰期,用电低峰期,发出来的电是“垃圾电”,不值钱。山东工商业光伏之前还出现过负电价,投电站不但不赚钱最后还倒贴。与其投资后发的电不值钱甚至被废弃,不如早点从备案源头加强管控。
山东航禹能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丁文磊认为,目前分布式光伏发展瓶颈在于当地电网的容量和消纳,如果电网的承受力、送出能力、储能配置等跟不上装机容量,当地就只能通过深谷电价等被动方式调节,甚至可能出现弃光弃风、负电价现象。“与其让投资商无利可图,不如关口前移在备案阶段就严加把控”。
丁文磊认为,部分省区已经要求租用农户屋顶必须按照工商业光伏项目备案,以这种方法阻止户用光伏无序安装,为下一步户用光伏入市做好准备和铺垫。如果该地区已经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那租用农户屋顶投资开发的模式,就不应该以农户名义备案。
蓝鲸记者注意到,从审核方面看,户用光伏项目在备案过程中,审核流程有所不同,自然人个人备案流程相对简易更容易通过,而企业备案流程更为复杂,需要提供的资料也更多,备案更难。
从成本上看,光伏企业以项目公司的名义进行备案意味着公司负有纳税责任。相比之下,以农户身份备案的光伏项目只有一个点的税率,而以项目公司备案的光伏项目则可达到13个点的税率。以农户备案的纳税额相对较低,无法充分实现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目标。而以项目公司备案后,每年的纳税额可大幅增加。并且因为各地电网逐渐出现超负荷运作等问题,电网容量越来越小,为了安全考虑,监管陆续会强制要求光伏企业对电站项目进行配储,这也无形中增加了企业成本。
从管理角度来看,一般光伏企业都是整县推进户用光伏项目,企业租用农户屋顶进行户用光伏开发,由企业以当地注册项目公司为主体去统一进行户用光伏备案,更加方便有关监管部门去集中式统筹监管。一旦项目出现问题,光伏企业与地方监管部门能有效沟通,更好地解决问题,确保光伏项目更加安全、稳定的发展,防止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安全等问题。而农户个人往往很难去应对这些问题。
正因此,监管部门对于“摸着石头过河”的户用光伏,做出更严格的规范,迫在眉睫也任重道远。